拾得物收據樣張    

 

法律不允許撿到他人遺失財物者可以捐寺廟的另類想法

104年11月6日路人甲在路上撿到別人遺失的財物台幣鈔票壹佰圓券,送到附近的派出所,筆錄與錄影約15分鐘完成手續。

路人甲在派出所作筆錄時說『100元還要如此麻煩喔!

某位員警說送派出所就要如此程序辦理;『但另類想法可以捐寺廟。』

 

法律知識:

民法上所稱的遺失物,是指這遺失物,原來是某人士所擁有,擁有這種財物的所有權人,並沒有拋棄這種財物所有權的意思,只是無意中把這種財物遺失,離開他的占有

 

查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

「拾得遺失物者,應通知其所有人,不知所有人所在不明者,應為招領之揭示,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」。

同法第八百零四條規定:「拾得物經揭示後,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,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並將其物交存」

 

民法權利義務:

民法上撿到他人遺失財物者,應有三種義務要履行:

第一、知道是某人所遺失,有通知某人向其領取的通知義務。

第二、是不知道失主的姓名住址,或知道失主姓名而失主行蹤不明的時候,有揭示招領的義務。

第三、是遺失物沒有人認領,有將拾得遺失物的經過,向警方報告並將遺失物交給警局保管的義務。

 

刑事責任:撿到他人遺失財物者據為自有,便牽涉到刑事責任,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,成立侵占遺失物罪,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除了刑事責任以外,在民事上,遺失物所有權人,在兩年以內,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,還可以要求拾得人歸還拾得的財物。

 

以上參考法務部資料http://www.moj.gov.tw/ct.asp?xItem=26468&ctNode=96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liher 的頭像
    liher

    liher 里賀 部落格

    lih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